|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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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二工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哈尔滨二工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25025.72元,并以此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违约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57元,由原告何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48元,被告哈尔滨二工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8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