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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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基尔思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个旧市荣航工贸有限公司 云南铭志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个旧市荣航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铭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968094.18元;由被告云南基尔思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人民币8756756.1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个旧市荣航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基尔思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支付上款时由两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7-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