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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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浮山县神山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浮山县神山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万元及收益款17.7万元及以177万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9月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3元,由被告浮山县神山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