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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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31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317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元,由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