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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西省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货款40738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410元,由被告江西省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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