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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恒洋普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恒洋普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票号为***0***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8年03年13日,到期日2018年09月13日,票面金额201241.49元)返还给原告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2159元,由被告安徽恒洋普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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