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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323818.66元的90%即291436.7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887元,原告彭祥文***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