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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敏博、乐清美格尔固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美桔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环宇机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柳市久正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第9926171号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高敏博、***、高富、乐清美格尔固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美桔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环宇机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柳市久正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美格尔”企业字号或者商品名称; 三、被告乐清美格尔固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美格尔”字样; 四、被告高敏博、***、高富、乐清美格尔固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美桔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环宇机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柳市久正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版面不小于10cm×10cm,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由本院代为刊登,费用由上述九被告负担); 五、被告乐清美格尔固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六、被告高敏博、深圳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为被告乐清美格尔固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赔偿数额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高富为被告乐清美格尔固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赔偿数额300万元中的15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告苏州美桔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九、被告昆山环宇机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含合理费用); 十、被告乐清市柳市久正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费用); 十一、驳回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600元,由被告高敏博、***、高富、乐清美格尔固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700元,被告苏州美桔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昆山环宇机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被告乐清市柳市久正电器经营部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