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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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燃气费685565.07元; 二、驳回原告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6元,由原告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200元,由被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