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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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五河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1,252,333.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病历复印费共计24,13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五河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赔付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45元,减半收取计11,02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78.50元,被告***、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五河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44元,三被告应负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