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690.3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额度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73.9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