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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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嘉兴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20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4964.17元; 三、本案重新鉴定费4170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 四、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负担136元,被告***负担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