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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02民初35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徐学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开霞,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诸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诉讼中,因肇事车辆实际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杭州公司),原告申请将被告人保诸暨公司变更为人保杭州公司,本院予以准许。后本案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保杭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开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648.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1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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