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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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城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以x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x%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x%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x元; 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