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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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华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66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3,362.79元; 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华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负担11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5元,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华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1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