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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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凯丰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海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海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签订的两份《东方之珠花园商品房内部预约诚意认购书》(编号分别为:0305号、0306号); 二、被告北海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计10万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北海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3元、由原告***负担137元。鉴定费用10080元,由被告北海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第三人北海市凯丰商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080元。(前述费用当事人已预交,被告及第三人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还给权利人)。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