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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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