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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29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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