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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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嘉兴欢乐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嘉兴市资源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嘉兴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嘉兴欢乐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自2019年3月16日起解除; 二、嘉兴欢乐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从位于嘉兴市嘉兴国际会展中心西厅场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及嘉兴国际会展中心商务楼二楼南侧部分房屋(面积约600平方米)的租赁物中腾退; 三、嘉兴欢乐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兴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水费、电费21223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9日为143104.27元,此后以91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占用使用费及相应物业费(占用使用费场地按30元/月/平方米、房屋按40元/月/平方米,场地及房屋的物业费均按1.8元/月/平方米,分别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嘉兴欢乐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嘉兴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0000元、因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297000元; 五、驳回嘉兴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嘉兴欢乐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69元,由原告嘉兴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负担4824元,被告嘉兴欢乐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67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04元,由反诉原告嘉兴欢乐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