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正沃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正沃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1847元; 二、原告青岛正沃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其代被告***偿还的贷款本息、罚息共计57015.55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正沃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5元,由原告青岛正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55.51元,由被告***负担1368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