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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市哥乐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146.149609万元,并自2018年3月16日起,以800万元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上浮50%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如被告哈尔滨市哥乐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以被告张继国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哈房权证香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哈房他证市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68.98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哥乐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