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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贤超包装有限公司
温州银泰化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怡丽床垫有限公司
南塑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2执恢2255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执行人:浙江贤超包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州银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州市怡丽床垫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贤超包装有限公司、温州银泰化工有限公司、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怡丽床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助理执行员谢尚阜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苏陈思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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