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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井陉运输公司借款本金372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赔偿金从2008年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欠款本息的百分之十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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