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井陉运输公司借款本金372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赔偿金从2008年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欠款本息的百分之十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