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博奕荣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青秀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北卫衡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博奕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青秀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元; 二、被告青岛博奕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青秀食品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青岛青秀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青岛青秀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8元,由原告尹军负担2534元,由被告青岛博奕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