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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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112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XN。 法定代表人:朱国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滕厚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252750元、逾期付款损失3850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1元。2019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2422元,被执行人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19)鲁0112执101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