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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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 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3民初728号 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系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因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