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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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纪元教育书店有限公司 烟台兴文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山东新纪元教育书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兴文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7787.80元。 如果被告山东新纪元教育书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兴文纸业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山东新纪元教育书店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烟台兴文纸业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迳付给其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共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