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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鹏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烟台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市鹏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进出场费共计94825元及利息损失2735.04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市鹏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烟台市鹏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市鹏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322元及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5892元,由原告烟台市鹏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53元,由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