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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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不锈钢冷轧丹东有限责任公司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430号之一 原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敏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承,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钢不锈钢冷轧丹东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章华,董事长。 原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本钢不锈钢冷轧丹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2日诉前登记,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年5月26日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