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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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骏辉运输有限公司 本溪市安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凤城市烨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溪市宇铭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溪骏辉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溪市安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4.1034万元,并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二十日(遇节假日顺延)九时三十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本溪骏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