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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预查封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我的家小区000107号商服一套(产籍号:2-0201-091-000107,建筑面积200.6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在同江市大直路丁香园小区9号楼住宅一套(产权证号:2014003710号,建筑面积71.1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冻结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账号为23060015671776账户内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查封担保人何莉名下坐落在同江市东区春江街(原新春街)翰林苑小区14号楼030401住宅一套(产权证号:黑(2019)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3393号,建筑面积89.3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垫付(在实体裁判或调解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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