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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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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416.21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2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丰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

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张爱芬财产损失2000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张爱芬财产损失100元;

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丰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张爱芬财产损失100元;

八、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张爱芬车辆维修损失3000元;

九、驳回原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张爱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及反诉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负担154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73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23元,被告***负担4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丰顺支公司负担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元,被告***负担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丰顺支公司负担1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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