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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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转让款232185.66元; 二、被告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本金及利息97079.54元,并从2020年3月2日始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6826.5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给付利息;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商铺更名过户手续; 四、第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对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商铺的抵押登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9元,由被告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