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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55265.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367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2.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负担2368.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10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