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 日照大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九州瑞和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曲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大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日银海曲流借字第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6年8月12日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79926.38元及此后利息(本金以1079926.3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借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19元,由被告日照大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9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