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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市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焦作市太平洋旅行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泉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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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损失984.94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损失13777.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被告焦作市太平洋旅行社有限公司、焦作市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各负担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将案款汇至本院账户(户名:温县人民法院。账号:287020012000000370003。开户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泉信用社)。若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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