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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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海阳玩具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海阳玩具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国作登字-2018-F-00622209号“猪小屁”著作权的跳舞猪儿童玩具; 二、被告汕头市海阳玩具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汕头市海阳玩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