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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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合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南屏合生建材物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合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余欠代偿款本金2860567.25元,并支付以该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18‰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珠海市南屏合生建材物流经营部、***、***对被告珠海合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合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被告珠海合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29元,由被告珠海合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868元,由原告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