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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01545.5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24989.85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40767.05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7744.0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6242.5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7765.51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6227.52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7809.0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水产品收购加工厂、湛江市万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永利水产有限公司、湛江市万通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广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永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源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水产品收购加工厂、湛江市万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永利水产有限公司、湛江市万通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广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永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源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0.49元、公告费780元,合计11450.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水产品收购加工厂、湛江市万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永利水产有限公司、湛江市万通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广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永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源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