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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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与被告***、青海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借字第283号)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1月6日欠付的未到期本金283500元、到期本金7500元、逾期利息6171.85元,逾期罚息191.33元,应计利息162.07元,共计297525.2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的利息及按上述利率标准计收当期应付利息的罚息。 三、被告青海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海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青海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