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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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梧州市誉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梧州市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誉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移动破碎加工协议书》和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梧州市誉华建材有限公司应返还加工费押金及预付款、垫支款共计335,922.4元给原告广西梧州市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账号:62×××19)转交权利人。 案件受理费719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9715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由被告梧州市誉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