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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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力劲电源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终3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力劲电源厂,住***。 投资人:郑永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力劲电源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6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力劲电源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4-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