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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粤07民终717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金577022.12元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0元(已由***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57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5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931.54元(已由***预交5470.6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预交3460.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470.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