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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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支付履约保证金1628115.6元及利息(以1628115.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138元,由被告负担17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予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