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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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4)六沿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本院(2014)六沿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钟山化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娟支付赔偿金75715元(减去钟山化工公司已付的43835元后,实际还需支付31880元)。 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钟山化工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
裁判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