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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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装运公司 嘉兴市卓运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浙江永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初1815号 原告:浙江永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1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560972043U。 法定代表人:林国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洋,员工。 被告: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FC5256。 负责人:钱正菊。 被告:嘉兴市卓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铁水中转港货场路北侧第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AR5248。 法定代表人:赵伟,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装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关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175135011R。 法定代表人:孟繁益。 原告浙江永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嘉兴市卓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装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本案按原告浙江永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国琴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邱佳锋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