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南京老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53154.31元(保险公司从前述赔付原告的款额中直接将3416元扣付给被告老肯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484元,由被告老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在主文部分已经处理,无需另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