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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881民初1635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宗付,桐城市吕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地址:桐城市区南三角岛。

负责人:林红,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孙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巍,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问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08时56分许,被告***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同安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安北路桐城市中医院门前处起步时未确保安全,与路边行人原告发生刮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及时送往桐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本起事故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经安徽省泓伸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股骨颈骨折致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被告车辆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性保险和商业险。2020年4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9405.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6000元,须于2020年6月15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入82500元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城支行账户60×××74;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负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等共计6500元,因垫付30000元,两比,应返还23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汇入23500元给***在中国建设银行桐城支行账户62×××45;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2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问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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