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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绿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黑龙江绿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玉米地减产损失34,43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00元,由被告黑龙江绿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20,000.00元,在本案中,由被告黑龙江绿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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