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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市中兴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中安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XXXX小区、产籍号40X-45X-X/X-X-000XXX、建筑面积129.57平方米商服用房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牡丹江市中兴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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