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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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中兴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中安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XXXX小区、产籍号40X-45X-X/X-X-000XXX、建筑面积129.57平方米商服用房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牡丹江市中兴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