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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嘉立德(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2018)京0119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润泽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对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本金2499806.99元、利息2272034.86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24日的相应利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74元,由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负担22487元(已交纳);嘉立德(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4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